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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校園綜合治理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7-01-10 閱讀次數:
 

江大校【2016】287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順利進行,創建秩序良好、校容整潔、優美和諧的校園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應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積極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運用各種切實可行的手段,加強校園治安管理,優化育人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障師生員工安全和學校穩定。
  第三條 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應堅持“教育為先,打防并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原則,實行目标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由校黨委統一領導,實行“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聯系領導分頭負責,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全校上下逐級負責,師生員工人人有責”的工作機制,努力實現“秩序好,發案少,環境優,學校安全,師生滿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條 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紀律教育和安全防範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治意識、安全意識和主人翁意識,提高師生員工維護優美和諧校園的自覺性。
  (二)加強校園綜合治理,落實治安、交通、消防、生産等安全防範措施,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财産安全;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校園内發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擊各類危害學校和師生員工安全的違法犯罪,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校内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保護師生員工的權益。
  (三)加強校園環境整治,嚴格校園商業網點管理,取締違章搭建,加強衛生、食品等安全工作,為創建校容整潔、秩序良好、優美和諧的校園環境提供保證;加強校園文化環境整治,嚴格校園大型活動管理,淨化校園及周邊文化環境,優化宣傳文化氛圍和教書育人環境。
  (四)及時、準确地掌握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态,加強校園信息的管理和監控,嚴防有害信息傳播;穩妥地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切實消除不安定因素,維護學校穩定。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為加強對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校園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綜治組”),在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省、市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綜治組由分管安全穩定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為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綜治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綜治辦”),挂靠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處長兼任,負責全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校綜治組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一領導全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
  (二)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關于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校園綜合治理組織體系,加強綜治隊伍業務建設,部署、督促、檢查全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
  (四)落實校園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與全校各單位簽訂《校園綜合治理目标管理責任書》,确保校園綜合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五)分析校園狀況和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研究制定相應措施,指導、協調全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六)完善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檢查、考核機制,研究、決定獎懲事項或向校黨委、行政提出獎懲建議。
  (七)做好校黨委、行政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校園綜合治理工作任務。
  第八條 各學院、直屬單位成立綜合治理工作小組,由黨(政)一把手任組長,分管穩定、治安保衛工作的負責人任副組長,各系、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各學院、直屬單位辦公室為該單位綜合治理工作小組的辦事機構,具體從事本單位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機關各部門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校綜治組辦公室的職責:
  (一)起草學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方案和總結,提出具體工作建議。
  (二)經常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各單位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情況。
  (三)依據《校園綜合治理目标管理責任書》和《校園環境管理規定》,組織全校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檢查和考核,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落實獎懲事項。
  (四)做好校内外校園綜合治理工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報送和宣傳報道等工作。
  (五)完成校綜治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黨委辦公室的職責:
  (一)根據校黨委的要求,督促各單位落實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加強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
  (二) 健全信息報告制度,完善信息預警機制,牽頭做好校園内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信息的及時彙總、上報工作。
  (三)做好群衆來信、來訪的處理工作,協調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依法治校、維護國家安全等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各單位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貫徹落實校黨委和校保密委員會決議,指導、協調、檢查學校各單位保密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定期對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室的職責:
  (一)根據校行政的要求,督促各單位落實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加強與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協調制定相關全校性規章制度。
  (二)做好全校行政的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協助校行政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協調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協助檢查、考核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目标管理的情況,将校綜治組做出的獎懲建議列入校長辦公會議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保衛處的職責:
  (一)負責門衛管理、校園巡邏、要害單位(部位)守護、安全教育以及防火、防盜、防交通事故、防恐怖襲擊和涉外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單位的日常安全防範和群衆性治保組織的工作。
  (二)制訂并執行學校治安保衛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抓好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三)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敵情、社情和治安形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
  (四)積極協助地方公安、國安等部門,做好外來人員、重點人口的管理,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查處發生在校園内侵害師生和危害學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範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五)根據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嚴格登記制度。相關用工單位應加強流動人口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條 宣傳部的職責:
  (一)加強對校報、廣播台、電視台、宣傳櫥窗等輿論宣傳陣地的管理,密切關注校内外網絡等媒體關于學校的各類論壇讨論,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和校風建設。
  (二)負責形勢政策、人文社科學術報告會的組織(審批)、音像資料和有關宣傳資料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生及教職工各類社團、校内文化市場和娛樂場所的管理。
  (三)認真做好普法宣傳、校内刊物管理等資料台賬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四)積極宣傳在校園綜合治理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努力營造扶正祛邪、懲惡揚善的校園輿論環境。
  (五)負責校内戶外廣告發布、海報張貼、條幅懸挂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一旦發現亂張亂貼行為,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部(處)、團委的職責:
  (一)負責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為規範教育等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
  (二)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學生的防火、防盜、防騙等安全教育和管理,有效預防學生傷害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三)公平、公正地做好學生的評優及違紀處理工作,負責做好學生中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維護學生安全和權益。
  (四)加強團的自身建設,指導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科協、學生社團的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杜絕學生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各種公益活動,加強學生活動陣地的建設和管理。
  (五)組織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工作,抓好心理咨詢訪談室和有關組織網絡建設,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嚴防存在心理障礙的學生出現過激舉動。
  (六)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學生社區的安全,創造環境優美、安全和諧的學生社區。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産管理處的職責:
  (一)加強對教職工住宅、學生宿舍及教學、科研等公用房的監督檢查維護,做好房屋遭受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
  (二)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對校辦企業的生産、經營、安全等事項進行監督。
  (三)加強校園内的房舍管理,一旦發現違章搭建行為,立即制止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立即予以拆除。
  第十六條 後勤管理處(後勤服務集團)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學校後勤服務工作的規劃,并做好督促和檢查工作。根據學校統一規劃和安排,做好各項後勤服務的落實工作。
  (二)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校園環境與公共場所的治理整頓,促進校園美化,做好師生員工的生活服務和保障工作。
  (三)做好食堂等餐飲服務場所的衛生安全和經營管理,為師生員工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務。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為學校行政辦公、教學科研、師生員工生活提供交通運輸服務。
  (四)做好物業管理、公寓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人員素質,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檢查,做好公寓防盜、防火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學校内所有公共區(教學區、生活區、道路等)的環境衛生、自行車擺放工作,加強校園綠化的整治,嚴禁毀林、毀綠種菜等現象發生,創建整潔、優美、和諧校園。
  第十七條 退休教職工管理處的職責:
  (一)及時了解離退休教職工的思想、身體和生活狀況,及時做好有關規定的解釋工作,協助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疏導工作。
  (二)加強離退休教職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離退休教職工的法制安全意識,提高他們的安全防範和維護優美和諧校園環境的自覺性、主動性。
  第十八條 校工會的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教職工形勢政策、法制、道德和紀律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的自覺性。
  (二)維護好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教職工提出的合理訴求。
  (三)做好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違規人員的幫助、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信息化處的職責:
  (一)負責全校校園計算機網絡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抵禦網絡有害信息侵入,預防和減少網絡犯罪。
  (二)做好校園網絡維護及二級網站的管理工作,校園網網絡設備和信息安全管理由專人負責,分工明确,責任到人。
  (三)向校園網用戶全面介紹防病毒知識、最新病毒動态等,嚴防校園網用戶受病毒侵擾,維護校園網絡運行安全。
  第二十條 體育部的職責:
  (一)積極開展師生員工健康教育,組織實施全民健身活動。
  (二)加強體育場館管理,完善場館管理制度,建立場館應急機制,保障師生活動期間的安全。
  (三)做好場館大型活動的報備、籌劃、組織等各項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條 機關其他部門的職責:
  (一)監察部門着重從反腐和廉政、勤政建設與校園綜合治理的結合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加強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督察,參與校園内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重點查處有關人員的失職、渎職行為,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二)組織部将校園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的考核體系。
  (三)人事處将校園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教職工的考核體系。
  (四)教務處、研究生院做好學生實習、見習管理,負責有關考試的組織與管理,确保試卷流通環節的安全及保密。
  (五)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做好全校設備的管理、維護、登記等工作,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化學危險品庫的管理等安全工作。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海外教育學院、語言文化中心做好外籍專家、教師的聘任、接待、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留學生的招生、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好公派出國人員的審批和報備工作;協助保衛處做好涉外保密和國家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科研機構、直屬單位的職責:
  (一)對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全面負責,調查、分析本單位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并制定相應措施,狠抓落實。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校園綜合治理規章制度,積極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妥善處理違反校園環境整治規定的事件和人員。
  (三)加強對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對本單位違反校園綜合治理相關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督促其及時整改。
  (四)做好本單位内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預防并制止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防止治安和消防事故的發生,及時調解、處理師生員工中的各類矛盾糾紛。
  (五)完成校黨委、行政和校綜治組交辦的有關校園綜合治理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按照群衆自防自治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治穩定、治安保衛、民事調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産等組織網絡,明确專人分工負責,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民事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做好民調工作,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對有可能危害社會治安和穩定的糾紛,要及時報請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校師生員工應當認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範工作,積極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及時檢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被通緝、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應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學校保衛部門。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建立校園綜合治理獎懲制度。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單位和個人考核業績、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應與其政治榮譽、經濟利益挂鈎,獎懲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因不重視校園綜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範不得力,導緻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災害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單位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嚴重的,學校将嚴格執行責任查究制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違反校紀校規,尚未構成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學校有關部門依據校紀校規和有關規定給予校紀或其他行政處理。構成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責任查究經校綜治組研究提出建議,報校黨委和校行政批準後,由有關部門實施。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接到《江蘇大學校園綜合治理行政責任查究通知書》後,認為處理意見不當的,可在15日内向校綜治組提出異議。綜治組應及時做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江蘇大學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條例 》(江大校20098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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